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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某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案

发布时间:2025-06-20 16:39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

某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案

关键词

提交虚假材料

背景

2023年12月28日,某央企全资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我局反映,称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涉嫌冒用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2023年9月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及2023年9月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接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冒用,于2023年9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2023年9月8日取得变更登记,申请撤销湖南某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并提交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印鉴留存卡》、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央企子公司官网《声明》等佐证材料,证明湖南某某公司在办理设立及变更登记时,不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提交的印文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原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我局经办人员初步核实后,对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诉湖南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及变更登记一案,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受理并开展调查。 我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档案中2023年9月7日设立登记及2023年9月8日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均为敖某某,法定代表人为俄某某,监事为杨某,股东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调查公示,至调查终结,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提出异议或反馈。2023年12月29日,经办人员向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人吴某某、敖某某、俄某某某、杨某寄送了《询问通知书》,2024年1月17日,经办人员对吴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吴某某表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没有授意或委托任何人员办理湖南某某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没有参与过湖南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2024年1月25日,经办人员对敖某某进行询问。敖某某称湖南某某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是委托其代为办理,但资料都是客户通过邮件寄送,也从未见过该公司相关人员,并提交聊天截图及情况说明。至调查终结,未收到俄某某、杨某提出的异议或其他反馈。2024年1月3日,经办人员对湖南某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在此经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3年12月28日,经办人员分别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发《协助调查函》,经查询,湖南某某公司无正在诉讼案件,无参保信息,无仲裁案件尚未结案。 在上述调查过程中,我局共收集如下证据:1、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湖南某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申请撤销湖南某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2、《询问笔录》、询问录音录像各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印鉴留存卡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某央企子公司官网声明各一份,证明湖南某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事实。3、湖南某某公司登记档案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4、公示信息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调查公示,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提出异议或反馈情况的事实。5、《询问通知书》及邮寄单、邮寄快递截图各四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6、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的协查反馈,或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证明当事人未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等情形的事实。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违法行为有关联,且均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收到相关利害人或知情人提出的异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确认当事人上述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查实,确认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撤销于2023年9月7日准予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及2023年9月8日准予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对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移送至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湖南某某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违法线索,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示范意义

"1.正本清源,维护市场秩序。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市场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国家推进商事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许可时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侵害市场主体、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伤害。 2.依法履职,提升办案质量。对于层出不穷的虚假登记行为,湘江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断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从询问取证、现场走访、向社会公示、多部门协助调查等各环节入手,丰富案件调查手段,充分固定违法登记证据。去年以来,我局共受理撤销违法登记申请107件,撤销或责令整改70件,其中涉及冒用央企身份虚假登记案件7件,极大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登记秩序,保障了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冒用央企身份虚假登记案件过程中,我局依法、严谨、高效办案,有力保障了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家大型企业的正常经营。 3.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我局对于违法登记行为,不是“一撤了之”,而是积极与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衔接,将作出了撤销决定的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的制度措施,有力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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