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7 09:35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卫医罚〔2023〕6号
被处罚单位:会同县人民医院 地址: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08号 电话:0745-8822717 法定代表人:周宗永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信访件时,信访群众称会同县人民医院在2020年11月24日给陈**开具的“1、右手背钝挫伤,2、右小指骨折?”的诊断证明,疑似不符合《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核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会同县人民医院存在使用未注册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进行了门诊急诊急救执业活动和医师跨专业出具诊断证明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材料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相关人员质证;
1、信访件提及的急诊患者及当班医师的询问笔录8份(陈**、粟**2023.9.12)、邓**2023.9.13(胡**2023.9.19)、(周**2023.9.20)、(冯*2023.9.21)、(李**、祝*2023.9.25)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证明当天急诊患者就诊的情况,此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之一。
2、从林业局调取的陈**等人的《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复印件,书证,证明周宗永当天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急诊接诊,书写了《门诊病历》并出具了《诊断证明书》。
3、人民医院调取的相关数据资料打印件(2023.9.14、2023.6.25);书证,证明当天周宗永到急诊科进行了急诊接诊,并出具了处方,且病人通过微信付款取了药。
4、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周宗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县人民医院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你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医罚告〔2023〕6号),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接到告知书后,你院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故本局认为:会同县人民医院使用未取得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进行了门诊急诊急救执业活动和医师跨专业出具诊断证明的违法事实成立。
1、使用未取得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进行了门诊急诊急救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会同县人民医院给予罚款3000元整。
2、周宗永跨专业出具诊断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无证据证明为“虚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相应的处罚事项对应。因此决定不予处罚。
综上,决定对会同县人民医院罚款3000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地址: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一楼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