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6 15:54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度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监察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各类宾馆、旅店,抽取比例5% |
1、旅店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检查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4、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依据牵头部门的联合计划开展检查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是(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消防救援、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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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养老机构,抽取比例10%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3、服务收费监督检查;4、信息公开监督检查;5、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6、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7、突发事件应对检查;8、从业人员监督检查;9、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10、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11、食品、食品保健虚假宣传检查;12、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13、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14、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手续查验;15、养老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情况监督检查;16、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依据牵头部门的联合计划开展检查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是(牵头部门县民政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局、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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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卫生的监管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会同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4家,抽取比例100% |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是(牵头部门县卫健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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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综合监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 |
会同县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总数10家,抽取比例100% |
1、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2、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管;3、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是(牵头部门是县卫健局、配合部门是县市场监督局、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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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企业事业单位,总数4家,抽取比例1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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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总数20家,抽取比例10%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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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