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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6-06 16:03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等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 行政处罚 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物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标准或出售、运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医疗事故处置机制,未按规定书写、保管、封存、启封医疗文书,未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 行政处罚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6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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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令〔2003〕第37号)第四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 行政处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4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5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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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 行政处罚 对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 行政处罚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6 行政处罚 对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7 行政处罚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2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8 行政处罚 医师不具有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9 行政处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71日起施行。19928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1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2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未经办理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而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5 行政处罚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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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9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相关处方权、资格人员开具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1 行政处罚 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12〕第84号)第五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2 行政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3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20072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075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4 行政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5 行政处罚 对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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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20128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7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8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6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9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0 行政处罚 对采集、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1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2 行政处罚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3 行政处罚 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4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20128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5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6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7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9 行政处罚 对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0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2 行政处罚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3 行政处罚 对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而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4 行政处罚 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2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4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和人员(含台湾、香港、澳门在大陆短期行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卫生人员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麻醉、精神药品被盗抢等案件而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1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令〔2003〕第37号)第四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情况,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3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存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实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而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而由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5 行政处罚 对疫苗预防控制机构存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6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8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进行消毒处理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9 行政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3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第10号)第三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5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6 行政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0 行政处罚 经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或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1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2 行政处罚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5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规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而造成严重后果,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8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99 行政处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违反厕所、洗手设施、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规定的处罚;违反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运动项目和运动规定的处罚;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学生用品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1 行政处罚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强制 《《血站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8号)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3号)第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2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6 行政处罚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7 行政处罚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8 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日卫生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0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单位,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0 行政处罚 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1 行政处罚 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三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卫生管理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对危害健康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报告等的等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血站和医疗机构非法采集、出售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8号)第五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6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7 行政处罚 对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8 行政处罚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19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0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1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2 行政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3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等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4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5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6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7 行政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8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29 行政检查 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0 行政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院开展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2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10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1 行政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抽检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2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3 行政检查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临床供血行为,血站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4 行政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5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6 行政检查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7 行政检查 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8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39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0 行政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1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3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4 行政强制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5 行政强制 对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四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6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7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49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1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2 行政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3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4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事故争议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5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6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7 其他行政权力 静脉输注核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8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59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暂无)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1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暂无)第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2 行政确认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新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3 行政许可 义诊活动备案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第365号)全文。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5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6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7 其他行政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条例》第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8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增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69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0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遗失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1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2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换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4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5 行政确认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6 行政奖励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7 行政确认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8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9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0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1 行政给付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2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3 行政确认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5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6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7 行政确认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8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暂无)第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89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0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1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2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3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4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5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18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6 其他行政权力 抗菌药物备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7 其他行政权力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8 其他行政权力 静脉输注核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99 行政奖励 全省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1 行政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2 行政确认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3 行政确认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4 行政许可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5 行政许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6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变更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7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变更主执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8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暂无)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9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0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1 行政奖励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3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事故争议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4 行政确认 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 ,《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25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5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6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给付 《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暂无)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供水单位、城市公共饮用水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  全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全文。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8 行政给付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19 行政许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0 其他行政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1 行政许可 义诊活动备案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第365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2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3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4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5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6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7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8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29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1 行政给付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2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3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4 行政确认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5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6 行政许可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遗失补证)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8 行政给付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39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0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1 其他行政权力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2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备案(注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3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4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5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6 行政确认 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  ,《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25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7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8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4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供水单位、城市公共饮用水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0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一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1 其他行政权力 抗菌药物备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2 行政许可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3 行政确认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注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5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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