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1 15:14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会同县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会人社发〔2025〕4号
HTDR-2025-15001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会同县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
会同县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同县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工作,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0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规〔202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三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审批。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以岗聘任、到期退岗”的原则,制定会同县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纳入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一般按照招聘信息公开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察、拟录用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聘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聘信息公开发布:
(一)申请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等情况,制定招聘计划(附件1),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单位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招聘岗位类别、招聘人数等内容。
(二)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招聘岗位名称、数量、薪酬待遇、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地点以及资格条件;
2.招聘范围;
3.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4.考试时间、地点、方式;
5.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6.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7.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统一在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内容须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应聘、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考核、体检考察;
(六)拟用公示;
(七)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八条 资格审查:
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面向湖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退捕渔民和困难高校毕业生(含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九条 报名主要采取现场报名、推荐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过程中,应聘人员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有权对报名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报名、推荐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填写《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第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要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允许进入下一个考试或考核环节。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在聘用期内应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任何时候经查实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者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原则上应当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可以降低比例,但所推荐人员必须符合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一般采取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有岗位专业、技术等要求的可以加试笔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考试 ,并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考试方式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十三条 严格考试考核纪律,公开招聘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招聘考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结果按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结果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
第四章 体检和考察
第十五条 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应以胜任公益性岗位工作为准。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应聘资格条件、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考察方式,并形成明确的考察结论。
第十七条 招聘计划出现空缺时,用人单位在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之前,可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结果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有关要求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体检考察结论,经用人单位研究提出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岗位拟聘用人员应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自公示期满30日内,用人单位填写《会同县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附件3),并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当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工资或劳动报酬表,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不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被聘用人员的入职时间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按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追缴违规领取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